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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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主检等工作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委托各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机关”)承担。第四条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
2、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或指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等工作。第二章培训考核第七条拟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需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完成相应内容的学习培训,培训后进行理论和(或)实践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能力以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同时做好师资、教材和教学设备等准备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3、第八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化学中毒;(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四)其他类。职业病诊断医师拟取得多个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应当参加每个类别的培训和考核。第九条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应当按类别建立考试题库,在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条件之一;考核类别作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诊断类别确定的依据。证明文件有效期两年。第三章资格认定第十条执业医师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及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考核类别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应当向所在地资格认定机关提出,并提交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附件1)及所附资料。第十一条资格认定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二条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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