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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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畅通、安全,规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09)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简称路产)。利用、占用公路和造成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占用损坏公
2、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各级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包括占用公路路产路权补偿费和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偿费。占用公路路产路权补偿费是指经交通部门批准后,临时或长期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路权进行涉路施工应缴纳的费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偿费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路产损坏应缴纳的费用。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费额的审核确认,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费款征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合理
3、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根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的赔(补)偿费费额,足额征收并逐笔实时缴入国库,原则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第七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财政部门商省交通部门研究确定。第八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第九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对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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