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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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下同)报告工作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的责任、行使职权、职责履行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报告原则第三条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必要时
2、可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第四条凡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决策的事项,一般应事前听取董事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决策。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或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第三章报告要求第五条报告形式原则上以总经理工作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也可根据董事会的要求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报告周期以年度、半年度报告等形式开展,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会报告。第六条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在事前或事中及时报告。第七条董事长
3、直接向经理层成员安排部署的工作,经理层成员在工作完成后直接向董事长报告。第八条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董事会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按董事会原有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第四章报告内容及机制第九条报告主要内容有: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工作中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工作计划、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请示报告的事项。第十条定期工作报告制度,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召开,经理层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面反映上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层履职情况,重点包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融资及项目建设情况、公司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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