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务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部分:数据交换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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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政务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部分:数据交换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十三五”期间,标准编写组系统梳理民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形成民政信息资源体系框架,集中汇聚民政数据资源,初步形成全口径、全覆盖的民政信息资源库。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提供灵活、便捷、高效、精准的数据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民政部机构改革之后,2014年发布的民政行业标准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已不再适用。为规范民政领域部省数据交换内容和格式等,实现数据交换的统一、规范管理,通过完善数据标准,提升民政领域数据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民政部信息中心负责起草。二、研制目的意义部省数据的传
2、输与交换是民政领域十分关键的一环。数据交换标准要在充分掌握各有关业务司局对数据交换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要求的数据交换标准。本标准是全国民政系统政务数据交换标准,将定义民政部与省级民政部门之间的基本数据元、数据元目录和格式,为民政部与省级民政部门之间数据交换提供了保障。三、标准编制依据在研制过程中,标准主要参考了2014年民政行业标准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电子政务国家标准GBT21062.1-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21062.2-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2部分:技术要求GB/T21062.3-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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