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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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实体办公第三章澳资企业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第四章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合作区设立惠澳专项资金,为澳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条件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的澳资企业。澳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二)投资人应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三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三)符合总体方案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金融业和面向澳门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及澳门青年进驻载体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由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四)承诺自领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五)申请本办法补贴时未被列入合作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澳门居民
3、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名词定义(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二)“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办公用房”应为自持物业且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商业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且自2015年1月1日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业用房。(四)“营业收入”包括企业
4、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纳入合作区统计范畴的数据为准。(五)“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六)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第四条载体信息采集及认定“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需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办理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第二章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实体办公第五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且签署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澳资企业,合作区执委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人均最高
5、15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参加社会保险并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36个月。办公用房需为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第三章澳资企业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第六条商业用房租金补贴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商业用房且签署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澳资企业,合作区执委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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