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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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是指由相关部门推荐,桂林市司法局选定的,根据本办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学校、村居社区。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二)设有法律
2、事务机构(人员)或聘有法律顾问;(三)具有一定的行业或区域代表性,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四)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主要职责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对下列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上级机关投诉、举报,并协助查处。(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收费目录清单以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二)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随意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以及在执法时“吃、拿、卡、要”等其他行政执法违法、不当行为;(三)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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