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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动火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入驻租户客户、外协助单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物流园区、厂区、库区、重点防火区域等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明火(包括生活用火),介于部分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动火作业,全面加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内容包括动火要求、防护设备要求、防护人员职责等,特制定本审批制度。第二条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为各单位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临时动火设备不仅限于气焊、电焊、喷灯、切割、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烘烤、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及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电器等。其中涉及设备设施均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第三条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为“一级
2、、二级、三级”动火情况,具体如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三、三级动火作业是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第二章审批及措施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明确临时动火制度,禁止发生一级动火作业情况。第五条公
3、司及所属各单位需要二级动火作业时,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订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所管辖单位临时动火申请表上报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施工单位、施工项目单位、项目内容、防护措施等材料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经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时动火。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指派专人监督动管理。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需要三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施工单位组织相关材料上报安全保卫部门或主管部门,填写临时动火申请表,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时动火,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部进门指派专人监督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
4、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派人监督。动火前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防护用品等;并且指定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固定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检查认定一次。第九条临时动火区域要根据动火地点及周边情况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并设置动火距离和动火区域。具体如下:一、一般临时设施区,每IOO平米配备两个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米的,应备有消防专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水桶、消防沙箱等设施。二、
5、临时木工加工车间、油漆作业间等,每25平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三、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保证消防水源充足,设置具有足够扬尘的高压泵,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必须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四、固定动火的审批。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施工班组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经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设置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第三章原则与要求第十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禁止一级动火。第十一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二条
6、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审批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动火要求的情况,有权拒绝用火。各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第十四条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时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扑救。第十五条动火完工后须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半小时后动火执行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完工防火确认,在确认无危险存在后,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名,并上主管部门存档。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必
7、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第四章监护人资格与职责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第十八条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第十九条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保卫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