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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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基本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
2、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考核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
3、、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建设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要求纳入其中。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
4、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九条【用地管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规划用地条件。第十条【建设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三)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对海绵城市建设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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