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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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质量事故责任,规范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及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并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等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或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第三条重大质量事故()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二)建(构)筑物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三膨响结构安全和
2、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四)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五)严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级网络计划主要控制点工期15天以上者。(六)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者。第四条一般质量事故(-)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者。(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者。第五条记录事故(-)返工损失一次在1万元以下者。(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第三章质量事故的报告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上报,并在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各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的25日前汇总报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第七条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报工程项目
3、部、监理公司。事故单位质检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在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事故分析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参加。第八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报告,并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向质监工程站等相关部门汇报,并组织调查分析,在事故发生10日内责任单位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经工程管理部审查转报山东省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和上级机关。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未能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的,将按照责任的大小就其扩大的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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