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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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社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
2、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5个。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
3、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锐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受理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四)在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条个人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攀枝花市从事质量有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者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五)申报个人为组织最高管理者的,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
5、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区)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征求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帆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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