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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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总公司担保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包括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所属单位相互之间及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的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活动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建设施工、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第五条担保活动原则(一)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2、原则;(二)担保活动应当坚持严格审批决策的原则;(三)担保活动应当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担保活动。第二章担保活动的审批第七条公司对外及对内部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八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先经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决策同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九条公司所属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在本单位董事会决策同意前,需报公司后,总公司派出董事方可进行表决。第十条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以本单位净资产为限,公司章程对担保
3、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按规定执行。第三章担保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活动需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事中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事后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负责部门,建立财务、法律等部门联审制度。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担保事项进行认真的核实、审查,对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诚信度进行全面评价和分析,充分论证担保的风险与必要性,对财务状况不佳、履约能力差的单位,严禁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对已提供的担保要加强后续管理,要关注被担保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被担保单位重大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决策层,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担
4、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要及时与被担保单位取得联系,了解被担保单位的债务履行情况。对被担保单位未按期履约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追偿措施,减少担保损失。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有贷款逾期、利息欠缴、保函被索赔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担保。第四章担保活动的办理第十六条公司对总公司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合约部依据被担保单位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经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论证小组进行风险论证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合约部依据被担保单位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交总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各单位办理担保业务时,需提交
5、以下资料:(一)担保业务审批表;(二)申请书;(三)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四)反担保有关资料文件(根据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五)其他相关支持性文件或资料。第十九条担保活动获得批准后,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的期间;(六)其他。第二十条担保合同期满,被担保人需及时终止担保事项,并将担保资料返还相关各方。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应及时将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公司内部借款未还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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