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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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系统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从开发前期报建业务上保障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得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地区公司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报建业务由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全面负责,由集团公司开发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进行专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统筹管理。第三条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按月度制定各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计划,每月19日前报送集团开发中心审核。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将主要的报建工作节点计划报送集团计划管理中心。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集团公司审定的建设节点计划制定整个项目的整体开发报建计划,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二章建
2、设用地手续办理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开发项目后应立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申报(挂牌取得)、移交(股权转让取得)或过户(土地转让取得)等手续。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一致,部分地区如须办理临时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区公司应按时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开发用地后,应立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通过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尽快完成转让地块的拆迁、交地工作。第三章规划报建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开发项目后应收集当地有关政策法规、设计规范以及城市总体
3、规划等综合性规范资料,连同项目资料递送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并与建筑设计院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开发项目规划方案切实可行。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必须根据集团初步确定的地产项目开发方案申领或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争取满足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及公建配套等相关指标。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经集团董事局审批的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开展规划报批工作,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批复。第十二条各地区公司需要对地产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把修改方案报集团开发中心及建筑设计院加具意见后,再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并由建筑设计院根据集团董事局的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提前介入人防、
4、消防、环保等专业报建工作,通过协调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报建方案,有效降低开发成本。并将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在总平面方案批复后办理综合管网报批或备案,以最优化的方案取得综合管网、竖向标高批复,优化土方平衡方案,有效控制成本。并将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力争做到市政配套设施费的减、免、缓,以有效降低开发成本。并将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四章工程施工报建第十六条按照集团公司对各地产项目每期工程的开工节点,各地区地产公司必须在开工节点十天前完成施工现场的围蔽以及“三通一平”,开通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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