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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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一)煤磨袋式收尘器和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措施清库方案的;(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四)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和分解炉、竖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以及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对高处坠落、坍塌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的;(五)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A)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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