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润滑油回收贮存去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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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润滑油回收贮存去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第一条本标准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废润滑油回收贮存去除处理方法及设施依本标准之规定,本标准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废润滑油,系指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公告之废润滑油。第叁条废润滑油之回收、贮存、去除,不得掺入有害物质、重金属、溶剂及其他非废润滑油之油品。第四条废润滑油之回收、贮存、去除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运送时车辆机具应设置防雨措施,并防止发生溢出、泄漏等造成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安康之情事。二、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溢出、泄漏、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积水等情事。叁、应贮存於具排水及污染
2、物截流设施之不透水地面。四、贮存厂(场)区四周应设置围篱及设置贮存专区,并应以贮存桶或贮存槽分区贮存,及标示其种类及名称,卸油区应於地面以黄线标示。五、废润滑油以贮存桶贮存者,分区贮存之高度不得超过叁公尺,相邻堆置之高差不得超过一.五公尺。分区贮存宽度及长度不得超过二十公尺,各区域间应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并应采取绳索捆绑、护网、挡桩、堵墙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贮存桶发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六、废润滑油以贮存槽贮存者,贮存槽应具备液位高度显示设备;其贮存槽及管线设备,应具备防腐蚀措施及功能。七、废润滑油以贮存桶贮存并采露天贮存者,应有遮雨设施。贮存於室内者,贮存环境应保持通风。八、贮存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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