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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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贝人第
2、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除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诚信等级、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准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3、。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基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收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二)下列事项之一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1 .由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2 .死伤人数超过3人的;3 .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4 .鉴定材料跨度超过10年的;5 .痕迹鉴定中指纹检材存在残缺、模糊、变形的;6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7 .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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