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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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所辖城
2、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该住房应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房用途为住宅。第六条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自住住
3、房类型包括:(一)新建自住住房。属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房(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三)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已开始建造、翻建、大修,能在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
4、)年龄在18周岁(含)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S)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L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2 .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为正常,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须按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五)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为购房人,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证明,同意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七)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及正常偿还贷款的能力;
5、(A)同意选择区直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九)国家和自治区及区直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本条第(六)项购房人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以上(一)、(三)、(五)、(七)项条件,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第八条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借款人及配偶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借款人及配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L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或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等级,或由担保人代偿的;3 .贷记卡当前存在呆账、止付、冻结、关注且余额
6、不为零的;核销、被强制执行等的;4 .贷款或贷记卡在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近五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准贷记卡逾期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认定标准为准;个人征信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及具体逾期时间、金额等因素来综合评估,如因银行卡年费产生的逾期不良记录,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欠款说明,提交区直中心审核认定。(三)借款人及配偶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因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仍在惩戒期限内的;(四)所
7、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自住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L购房人已拥有房屋部分产权并购买该房屋剩余产权的,或购房人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2 .购房人与出卖人之间为父母、子女等关系,或曾为夫妻关系的;3 .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或无独立厨卫,或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抵押物不宜处置的其他情形的。(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婚姻状况为准。第十条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核定。住房套数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
8、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含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以南宁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指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数据为准。第十一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十二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借款人及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已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借款人及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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