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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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谷区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谷区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制定平谷区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落实分区规划、平谷新城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街区控规”)管控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统筹考虑国有土地上民房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管控要求,合理安排民房建设
2、布局。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稳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规范管理、公平有序,积极推进新城内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平谷区国有土地上民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民房是指在新城规划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用于居(村)民居住生活的房屋,适用范围为平谷区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城镇职工用于居住的房屋、村民自建住宅所占用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用于居住的房屋及个人合法取得(含交易、赠予、继承等)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第二章建房标准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标准:(一)严格控制建筑规模。民房建设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房檐、阳台及滴水垂直投影、入户
3、台阶、坡道、栏杆、扶手等附属设施。(二)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含)以下,严禁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单层住宅平屋顶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5米(含女儿墙),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5米,坡屋顶形式屋脊高度不得超过6.5米;二层住宅平屋顶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坡屋顶形式屋脊高度不得超过8.6米。建筑高度计算起点为建筑室外地坪。(三)为满足房屋使用及修缮的需要,可利用屋顶建设不超过6平方米的楼梯间(电梯间),层高应控制在2.7米以内。不得以建设楼梯间(电梯间)为由,建设局部三层房屋。(四)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应符合街区控规风貌规
4、划,与街区控规整体风貌一致。避免采用地域性冲突较大的建筑形式。建筑色彩上宜以稳重的深灰和浅灰色系为主,不宜大面积使用明度高、彩度高的颜色。(五)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不得采用影响街区控规风貌的建筑材料。确保公共安全,鼓励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材料新工艺,禁止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等可燃材料。(六)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应不影响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满足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要求。对于确实难以满足消防间距的现状民房,在翻建、改建、扩建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现状间距。(七)国有土地上民房建设原则上不得妨碍他人采光、通风、排水、通行,不得设置后窗和侧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需设置,必须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A)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同墙共脊的房屋翻扩建,应当依法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意见。(九)位于规划城市公共用地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民房建设,原则上只能进行翻建(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相关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材料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民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须依法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第七条对于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先行申请办理不动产地籍调查(土地),提供如下材料:(一)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6、;(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1 .民房(原宅基地)审批材料(1)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因依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提交依法继承的材料,申请人一并提交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材料。(2)定桩放线界址材料。2 .国有土地征收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地价款缴清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契税完税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2008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取得用地
7、的,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用地的,应取得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划拨许可证及定桩成果,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材料。(3)以村庄集体农转居的,提供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材料。(五)门牌号证明;(六)不动产测绘成果。第八条在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后,权利人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提供如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不动产地籍调查(土地)成果(原件)。第九条在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后,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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