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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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的厂房资源对外租赁的行为;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按照小微园管理办法执行。二、租赁条件(-)出租厂房条件1 .出租的工业厂房须权证齐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
2、明手续(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且入驻产业类型与厂房现状消防技术相匹配,厂房产权明晰。2 .用于租赁的厂房,同一地块内承租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根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适当调整),同一楼层承租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出租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要有1家以上规上企业承租入驻。(二)承租厂房条件1 .承租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的产业定位、节能降耗、三线一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的企业准入。项目须按县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能评、环评、安评等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2 .承租企业承诺
3、投产后两年内达产年营收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三、出租流程(一)出租厂房登记备案1 .办理出租厂房备案手续。出租业主向属地乡镇提交出租工业厂房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等,由乡镇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企业法人或关联股东由于生产发展需要在自有厂房地址上注册非生产性公司的,视为自有企业,无需办理出租备案手续。2 .建立出租厂房动态管理库。各乡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出租厂房的出租及闲置情况,动态更新出租厂房管理库,并实时向社会公布。(二)承租项目准入申请拟承租厂房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属地乡镇提交承租申请,并提供具体申请材料:1 .出租企业情况
4、登记表;2 .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3 .厂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企业承诺书;4 .出租厂房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5 .承租企业原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6 .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初创企业无需提供);7 .如属2010年以来新供地项目的厂房,需提供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书。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提交镇经发局(办),材料必须完整、真实。(三)承租项目准入备案1 .项目预审。各乡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厂房条件和承租项目准入条件对受理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2
5、.签订合同。承租项目审核备案通过后,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签订平阳县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合同和企业履约监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报县经信局备案,县经信局及时将乡镇审核通过的承租企业名单函告县市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将企业登记注册情况通报县经信局。3 .项目入驻。相关部门在办理承租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时,需核查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对未经属地乡镇审核备案的承租企业,相关部门在办理环评、安评、能评审批手续前要充分征求乡镇、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做好引导工作和整治风险提示。(四)承租项目退租报备承租企业承租期满退租,或出租厂房业主和承租企业协议退租,出租厂房业主需
6、在退租后30日内将退租信息书面告知镇经发局(办)。四、监管措施(一)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租赁双方分别承担厂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二)承租企业须严格按照与出租方签订平阳县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合同开展生产经营,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承租企业自承租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每年亩均税收须达到1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500平方按1亩计算)。(三)从严处理租赁双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等行为。如发现实际承租项目与承租项目申报备
7、案的产业、经营范围、面积不相符的,由属地乡镇牵头对租赁双方开展约谈,并责令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整改,督促不按规定整治的出租方解除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四)承租企业必须是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在我县的工业法人企业,不得以分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县外企业入租我县,且入租后三个月内未符合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迁入我县,将列入重点整治对象。(五)工业厂房租赁经备案登记,出租方可凭备案登记表及租赁纳税等证明在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核减相应土地面积。不符合上述1-5项监管措施的承租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补政策。五、工作要求(一)各乡镇对辖区内存量租赁项目按照新入驻项目要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建册,实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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