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和监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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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和监测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及2013年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已连续9年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了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资料库。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尤其是基于统计数据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监测分析,不断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持续提升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范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检验检测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
2、推进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当填报统计数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将以上要求宣贯培训到位,及时为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分配账号,为2022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准备。二、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和认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制度,确保数据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对未按时、按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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