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肥料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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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巴彦淖尔市肥料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肥料污染,推进肥料科学使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四控”行动,切实推动巴彦淖尔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机肥料NY525-2021k内黄整专(2022)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河滩区种植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名词解释)本条例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境内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产生的污染防治和有机肥厂产生的污染防治。本条
2、例所称评估类原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525-2021规定的纳入评估类的,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原料。第三条(遵循原则)肥料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严把标准、合理利用、风险管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对本行政区肥料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肥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肥料污染监督、管理、评价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市、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滩区化肥禁用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并负有责任。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有关肥料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
3、落实肥料的国家标准,依法开展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评估类原料”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该项工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肥料用量的指导,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市、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肥料企业或养殖场发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肥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肥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管理对象责任)畜禽粪污养殖场、有机肥厂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其产生的畜禽粪污、有机肥的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使用者责任)滩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适当增加使用有机肥,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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