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构)筑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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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建(构)筑物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原则、使用、观测检查、维修、报废与拆除和档案资料管理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原则3.1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是公司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建(构)筑物的扩建、改造、使用、变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3.2 设备副总是建(构)筑物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建(构)筑物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机动部部长协助设备副总处理日常的重大土建技术
2、管理问题。3.3 工业建(构)筑物的主管部门是机动部。各单位的建(构)筑物从列入该单位固定资产之日起由单位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对口专业人员协助单位领导管理建(构)筑物的具体业务。3.4 业务管理分工3.4.1机动部负责对已交工使用的建(构)筑物(其中包括共用管廊)进行综合管理,同时负责工业的衬里、设备与管线保温的管理工作。3.4.2共同管廊的管线按送货制分工由各有关单位管理。3. 4.3公司道路的管理由厂容管理部门负责。3.5基建、技措及安措中建(构)筑物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机动部的人员参加,在竣土验收后应向机动部移交。4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4.1 使用规定4.1.1 不得在建(构
3、)筑物内随意迁移,改制和增添设备装置。4.1.2 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改造和使用变动。4.1.3 不得利用任何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4.1.4 不得在楼面和屋面上堆积任何杂物。屋面上积灰和杂草应及时清除。4.1.5 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不得随意增添门窗和改变位置,严禁乱砸屋面、楼面和墙面,严禁乱砸屋窗玻璃。4.1.6 厂区内及建(构)筑物上的基准点、座标点、沉陷观测点及其他原有设施,严禁随意移动和破坏。4.1.7 厂区内不得随意盖房屋和乱接管线。4.1.8 不得任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4.1.9 严格加强对水蒸汽
4、和侵蚀性介质的管理,不得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4.1.10 上述各条,如确因需要,使用单位当提出具体方案和必要的预算依据,到机动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部门确定的除外)O4.1.11 各使用单位对各自界区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出检修计划,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4.2 建(构)筑物完好标准4. 2.1基础部分4. 2,1.1基础无严重腐蚀、裂纹,螺栓、支架的锚固不松动。5. 2.1.2基础的震动、倾斜和不均匀下沉在允许范围内。4.2.2承重机构及墙体部分4.2,2.1承重构架的梁、柱、楼板、框架、房架及墙体结构完整。负载、变形、裂纹和倾斜在允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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