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的维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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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的维护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紧急处理,但无法及时通知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业委会)的监督下,可采取特殊处理方式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必要的作业,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
2、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六、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七、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八、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十一、本小区物业保修期己满,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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