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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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是教学或科学研究的实体。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结合实际、考虑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的效益。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五
2、条我校实验室必须按对应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根据对应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任课教师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室人员工作,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开发、自制实验装置,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要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学生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七条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开展科学实(试)验工作,努力提高
3、实验技术,尽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试)验任务。第八条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主动、积极地开展校内外协作、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第九条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完成对实验物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危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责任制,杜绝人身事故和安全事故。第十一条加强对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和管理,
4、不断提高其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和管理的水平,采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按学科属性和功能进行设置。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为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重叠交叉、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二)有基本符合对应实验技术条件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三)有一定量的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装置;(四)原则上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在岗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分别满足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要求和学校编制要求;(
5、五)有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时要同步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其直接主管部门以书面论证报告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办、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方能实施。若调整、撤销的实验室涉及到国家或省(部)级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则由对应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须按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指定部门负责、全面规划实施。只有在经过规
6、划、筹建、学校统一组织验收、专家组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后,方能列入学校实验室的建制。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有计划进行,要讲究效益;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调试,保持较高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室的房舍、附属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添置应选好型,重视配套、安装和运行条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必须认真考察、充分论证、周密策划、专人负责,提前做好技术准备,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若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造成闲置和浪费的,将追
7、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实验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方面,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制订好培养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实验队伍的工作水平,以适应实验室工作的需要。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的主渠道为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经费,学校鼓励和提倡通过校际间联合、与企事业、科研单位联合、引进外资或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实验室,也可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对于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其实验室的建设。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有一定基础的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开放型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
8、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九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认证,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向社会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章实验室体制第二十条我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共同完成对实验室的实验(实践)教学、设备物资和人员的管理,各院(系)的实验室实行分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的中心实验室(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第二十一条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实验室进行既有分工、又密切配合的全面管理。教务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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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 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