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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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1、矿领导:矿长(董事长)、DWSJ.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助理。2、生产科室: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安标办、安监科等井下安全生产系统科室正职、副职、主管、技术主管、主任科员、技术员。3、生产队组:综采队、综掘队、机运队、通风队、探水队等井下生产队组正职、副职、技术员。第二条每月下井次数规定:1、矿领导:董事长、矿长、不低于8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副矿长不低于12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7次);所有副总工程师及一线矿长助理不低于15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7次);非生产线的
2、书记、副书记、财务总监、矿长助理不低于5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2、生产科室:正职不低于12次/月,副职、主管、技术主管、主任科员、技术员不低于12次/月。3、生产队组:正职不低于15次/月,副职不低于20次/月,技术员不低于18次/月(正职月下井跟班不得少于9次)。第三条每月下井班次和时间规定:1、每月下井(跟班)领导要重点倾斜于零点班(夜班)、四点班(二班)。零点班、四点班分别占与本人职务相对应的规定下井或跟班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2、跟班下井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工作面现场“手拉手”交接班。3、非跟班下井,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4小时。第四条日常管理1、跟班人员必须是矿正式任命的区(
3、队)副职以上,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人员,不得安排不具备资质人员顶替跟班。外委项目跟班必须由正式任命的项目部“五大员”跟班。2、调换跟班必须由矿分管生产副职批准,安排其他具有跟班资格的人员跟班,并在调度室备案备查,严禁不安排跟班人员。3、作业现场无跟班干部,一律不得开工作业。4、跟班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涉险隐患,必须责令现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5、所有区(队)必须建立跟班台账,留置在井下指定交接班地点,并由跟班人员亲自记录当班查出的涉事故隐患和变化作业风险,以及上一班遗留的隐患问题和下一班安全工作重点。6、所有跟班人员每月必须提出5条涉事故隐患或变化作业隐患,记录在跟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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