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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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因此,安全生产法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T“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高度概括。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具体要抓好以下“六大保障”:一、责任保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生产法首先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明确谁负责、负什么责,来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J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这对于解决当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其真正做到管生产又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义务,要坚决履行。履行什么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作了六条具体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这些法律职责,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这些职责的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将主要负责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做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负责。从而实现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个层面和每个职工各负其责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各副职、部门、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分别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二、组织保障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机构、有人员具体管理才行,也就是要有组织的保障,否则就是空谈。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法律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要求;二是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根本上说,无论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其他企业;无论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委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都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通过“组织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保证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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