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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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守波市产数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曲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推进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规范产教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70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产教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宁波市产教融合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示范导向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
2、金引导带动作用。第四条市发改委牵头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并组织审核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教育局负责开展高校和职业学校的产教融合实施情况年度自评,以及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评估,参与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发改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市)和功能区发改(经发)、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第二章使用
3、范围和评选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市院校加快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建设(一批产教联盟、一批示范基地、一批试点企业、一批重大平台(项目)和一批育人项目),推进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培育技术技能人才、打造实习实训基地和产学研平台、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服务,以及鼓励和引导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统筹支持试点企业产教融合建设,为我市共同富裕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提供创新源泉和智力支持。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单独设置的,具有全日制招生办学资格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以及宁波市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第三章院校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第七条院校按照普通本科
4、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分类评选。L普通本科院校:积极参与我市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具有完备的关于产教融合的政策、组织、保障体系,教育教学改革效果显著,积极构建包括产教融合联盟、人才培养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特色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等在内的产教融合发展平台,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和师资团队,有较强的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人才培养卓有成效,服务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在全市产教融合建设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2 .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我市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具有完备的关于产教融合的政策、组织、保障体系,教育教学改革效果显著,积极构
5、建包括职教集团、人才培养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特色学院等在内的产教融合发展平台,拥有一批紧贴国家重点领域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骨干专业和师资团队,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能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人才培养卓有成效,服务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学校整体办学和产教融合建设位于本区域和行业前列。3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积极参与我市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符合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中心)扶持方向,毕业生就业率、实习实训设施开出率、“双师型”教师比例较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成效突出,示范辐射作用明显,积极
6、开展职教集团化办学,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契合度较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第八条院校支持标准。L设立综合奖:根据宁波院校产教融合建设评价体系,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分类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第一名分别给予400万元/个奖励,第二名分别给予200万元/个奖励,第三名分别给予150万元/个奖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前两名给予150万元/个奖励,第三四名给予120万元/个奖励,第五六名给予80万元/个奖励。未入选宁波市级或以上产教融合“五个一批”的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不纳入评选范围。2.设立单项奖:对于产教融合“五个
7、一批”建设中的工程项目和现代产业学院,入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个、50万元/个奖励。对于同时获得综合奖和单项奖的院校,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第四章企业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第九条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纳入本次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工程项目等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可按投资额的15%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试点企业对产教融合的投资额包括直接货币投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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