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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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由你单位建设的工程(监督注册号:),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公章)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工程师:联系电话:监督员:联系电话: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监督工作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监督工作内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抽测设计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监督工作要
2、求:(一)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三)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回复的整改报告应当经过参建各方人员签认,并加盖整改责任单位公章及骑缝章。签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或者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
3、或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该工程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A)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代替参建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责任。(九)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四、监督工作计划:根据监督工作开展需要,对本工程通过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五、其他说明:(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2)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节能方面的设计修改变更,应按规定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督人员。签收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年月日注:1、此件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加盖公章后自存一份,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2、此件由监督人员收集,留存于监督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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