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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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区及其周边IOO米范围的区域。第四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经营主体责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
2、联防联治机制,确立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政、文旅、水务、气象、教体、市场监督、民宗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做好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3、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第五条大理州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业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第七条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第八条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两大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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