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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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方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第二条项目认定书由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第二章核发范围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
2、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资料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
3、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五条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L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
4、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 .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3 .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4 .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L书面申请;5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6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7 .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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