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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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使对学生的综合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学院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第三条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三个单项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成绩X25%+智育成绩X65%+文体成绩X10%第四条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第二章德育
2、测评第五条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第六条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第七条德育测评加分的有以下七项。(一)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对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给予8分、6分、3分。担任院系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对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给予6分、4分、2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分别给予4分、2分。(注:班长和团支书加4分,其他加2分)。担任学生党支部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对
3、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别给予5分、3分。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酌情加分(另见条例)。(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院系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分。(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系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4、(六)获学校“优良学风班”或“先进班集体”,所在班级每人分别加2分。(七)凡被评为学校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5分。第八条德育测评的扣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4分,两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受记过处分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25分。(二)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4分,两次扣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扣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30分。(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
5、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1分。(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1次扣2分。第三章智育测评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E成绩X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第九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有如下表现者,加分如下:(一)凡是校级学术性竞赛活动、征文活动参加者,每次加0.5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竞赛活动者,每次加1分;参加省级竞赛的加2分;参加国家级竞赛的加3分。凡在学术性竞赛活动和征文活动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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