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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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建立与高校建设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才资源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人事代理人员自行委托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其人事档案、人事业务进行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只是劳动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后,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关系。人事代理人员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内员工。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范围:(一)在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引进的硕士学位及以下应届毕业生;(三)学校
2、决定采用人事代理形式的其他人员。新引进的教授、博士毕业生、43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不实行人事代理,他们的配偶调入学校按AA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办理。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招聘办法:(一)教学岗位人员按教师引进程序进行;(二)非教学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处、纪委和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聘用。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自行到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人事业务的委托管理手续。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凭江门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人事处办理校内报到手续及体检,体检合格才正式
3、录用。第七条首次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AA大学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协议书,第一聘期为6年,第二聘期为3年。劳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按劳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八条人事代理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在编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和年度考核。第九条聘期满前一个月,由人事处组成考核小组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填写AA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累计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学校不再续聘。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执行下列待遇标准:(一)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并根据工作岗位、任职资历及人事代
4、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确定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三)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租住学校住房,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学校收回住房。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为激励人事代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队伍,安心本职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代理人员,由个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为在编人员。(一) 在校工作期间,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二) 在校工作期间,获得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事代理人员。(三) 在校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政府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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