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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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广场舞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2、;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与场地管理、常态巡查与技术监测、自我管理与教育引导有机融合的广场舞活动多元治理模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广场舞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广场舞管理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调解决广场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广场舞活动涉及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对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的监测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和
3、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广场舞活动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环卫设施等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治安处罚工作,并负责广场舞活动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品质提升、培训辅导和普及推广工作,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广场舞活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权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
4、公共场所管理者、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本管理区域内广场舞组织或广场舞队伍进行登记,并建立实名制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广场舞组织或广场舞队伍无明确责任人的,可以将音响器材提供者、领舞者、领操者、领唱者或活动组织者视为责任人。第八条在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广场舞活动的,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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