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国有土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全面工作。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交易中心”)协助市住建局处理有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市区具备条件的银行经申请和评估后作为资金托管
2、银行具体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市住建局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和维护,对资金托管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资金托管银行进行评估、调整和确定。市登记交易中心受市住建局指导,负责对监管平台管理,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要求引导存量房交易对象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资金托管银行应通过监管平台与交易当事人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买受方应当支付给出卖方的交易资金,不包括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中介费等。本办法
3、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将房屋交易资金委托给资金托管银行监管,待托管协议交易资金划转条件具备后,由资金托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出卖方划转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资金托管银行在市住建局监督指导下,按照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对房屋交易资金实施包括接受、保管、审核、划转等监督管理的行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资金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资金托管银行的负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资金托管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
4、构应制定和完善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向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第六条资金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与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当事人资金监管(交易结算资金)专门账户,自身不具备开设专户条件的银行可委托一家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代管,并向市住建局进行备案。银行为资金托管主体,按资金监管协议承担资金监管责任,资金代管机构负连带责任。代管机构条件另行公布;(二)应建立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实时交互共享监管资金往来信息机制;(三)已开展存量房买卖抵押贷款预审批服务,同时应提供当事人符合预审批条件时的放款保证;(四)能够提供或与房地产经纪机构联
5、合提供存量房网签服务;(五)能够开展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申请服务;(六)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资金托管银行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不得捆绑办理与资金监管或当事人自愿委托事项无关的其它银行业务。第七条资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根据房屋交易买卖事项(合同网签号)分别建立与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当事人资金监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根据当事人相应账户资金单独核算收支。当事人资金监管账户应写入资金托管协议。买受方需抵押贷款的,宜委托贷款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如遇贷款银行与资金托管银行非同一银行的,贷款银行应于不动产登记前先放款至资金监管账户。第八条交易资金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市区 存量 交易 资金 监管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