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内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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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内容要求1目的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客观真实地反映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局对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3职责3.1 法规监督科根据区局监督抽查计划进行抽样、送样。负责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及汇总上报工作。3.2 主管局领导对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4工作程序4.1法规监督科按区局监督抽查计划文件的要求,到企业进行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区局指定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4.2监督抽查抽样所用封条要有唯一性编号标识,抽样封条的管理部门应和使用部门相分离,抽样封条的领取、使用要登记
2、,封条编号应和抽查样品相对应,剩余、破损的封条要及时退回封条管理部门,封条管理部门要对封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3对重点敏感产品如复混肥料、汽油、人造板、钢筋、水泥等抽样部门应事先将送检样品的部分关键信息全部屏蔽,仅告知质检机构样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检验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检测项目等信息,质检机构应对每个检验样品进行编号,检验编号应与抽样部门原有编号/名称一一对应。4.4监督抽查后处理4.4.1法规监督科根据区局监督抽查通报的要求进行有关后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
3、低的产品,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理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4.4.2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法规监督科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整改:D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
4、作必要的技术处理;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6)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7)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8)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4.4.3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整改1)立即对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存在致命缺陷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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