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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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实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习生的管理,正确评价实习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实习质量,合理确定实习生薪酬,集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习生是指在某一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到公司学习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非正式劳动用工,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资格及程序第三条资格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在校学生;(四)年龄在18-28周岁;(五)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专业;(六)身体健康。第四条实习程
2、序(一)实习生个人申请;(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初核后提交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定。(三)签订*公司实习生协议。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要与实习生签订*公司实习协议书。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和实习生本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实习协议,若实习生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实习协议的,须征得公司同意。第六条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七条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可终止与学生的实习协议。(一)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旷工或外出连续超过7天的;(三)病假超过1个月或事假超过15天的;(四)不遵守实习纪律且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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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 实习 人员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