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加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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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委托生产加工协议甲方(委托方):乙方(被委托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甲方品牌产品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合作方式1、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品牌产品内容物,并乙方灌装、包装。2、加工产品的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三、证照资料及授权文件1、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相互提供有效的证照资料和相关授权文件,并加盖公章。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生产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等资料
2、,同时授权乙方为甲方加工生产该商标产品。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资料复印件,同时授权甲方在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乙方证照文号。甲方在使用乙方证照文号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化妆品的法规要求。2、如甲方产品在市场销售中,需要办理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产品质检报告,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乙方应当提供相关送检服务或申办途径,此类检验费用及申办费用由甲方承担。四、质量标准约定国家相关法规明确化妆品产品常规性质量指标包括:外观包装及标签标识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净含量指标。产品安全性、功效性为非
3、常规及交接检验项目。1、乙方为甲方生产制造的化妆品内容物的质量标准,在不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以双方协商确认的内容物质量标准为准,双方未约定之质量项目标准参照国家、行业标准。2、甲方产品销售包装执行的法规,即产品标签标识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规版本为准。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进行法规审核,对于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包装标识有权要求甲方改进,乙方有权拒绝生产甲方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3、乙方应当无偿为甲方采购的包装材料进行质量验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包材质量验收标准及实物样品作为验收依据,甲方义务为乙方提供对自采包材质量标准的培训支持。4、甲方在开发产品时
4、提出产品开发需求,乙方按需求提交“小样”供甲方确认。5、乙方在生产甲方产品时,严格按照质量控制程序以及双方书面和签样确认的产品分装规范要求、外观质量标准进行生产。6、乙方提供给的甲方的产品,按国家相关规定产品保质期为自乳化之日起一年(特殊产品的保质期以双方约定为准)。产品保质期乙方在供样时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自动视为保质期为自乳化之日起年。如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无法保证产品保质期,乙方应预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包材不会对产品保质期造成影响。五、产品质量责任约定化妆品生产加工过程影响产品质量因素很多,由于甲、乙双方是OEM合作方式,对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严谨的态度分析原
5、因,积极解决问题,同时界定双方责任,各自承担相应损失。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及义务遵守国家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产品,均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2、乙方对产品内容物的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凡经证实为内容物、原料等原因导致的产品安全性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甲方包材损失。3、产品保质期内,乙方负责产品内容物质量及生产分装质量,由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乙方负责抽样、验收包装材料质量。经检验后产品质量问题原则上由乙方负责(但需要时间才能判断的包材质量问题除外,如判定为乙方责任,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料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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