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行学分制及教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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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行学分制及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前提,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可以比规定学习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第四条对某些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在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
2、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规定条件(详见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者,准予毕业。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第七条我校本科生每年放假10周,其中暑假6周,寒假4周。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八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教学计划,按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任选课、重修课、辅修专业课、讲座等可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第九条课程设置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具体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体现专业主干学科的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3、)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二)限定选修课: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三)任选课: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志向、特长和基础,可以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任选课分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外系、外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本专业多加选的限选课也可作为本专业的任选课。思想教育课、军事课(含军训及军事理论课)、公益劳动及有关社会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合格要求。第十条学分规定(一)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分数。(二)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习均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学分
4、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三)理论教学(含习题课、实验),每学期(标准学期为18周)讲授15学时计1学分。(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如物理、电路等实验),学时在30-40的计2学分;41-60的计3学分。(五)集中进行的金工、电装、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大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计1学分。(六)体育课每周2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不影响学生学籍处理,但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七)获得大学生科技活动竞赛奖、科技论文奖、数学建模竞赛奖、电子设计竞赛奖者,按公共任选课记学分。获得校级一等奖者,记2学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者,记3学分。获一项专利,记3学分。一个项目获得各级奖者,按最高级获奖
5、规定的学分数记入。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按历次最高级奖规定的学分数记入一次。(A)军事课总计2学分。(九)公益劳动累计一周记1学分,学生必须参加。(十)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计1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十一)第十条第(八)、(九)、(+)款中的课程和活动的学分均不计入学生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但是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这些课程和有关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并经考核达到合格要求。第十一条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为必备学分,不得替补。公共任选课与专业任选课各占任选课应修学分数的比例一般为3:7,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由学生本人选定,各学院不得干预。第十二条课程修读(一)选课L学生应根据本系、本专业指导性
6、教学计划的安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院委派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指导教师予以指导。2 .学生必须修读必修课,必须修读满计划要求的选修课的学分。一、二年级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低于19学分;高年级一般不得低于16学分,每学期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4学分,超过者需经学院批准,以保证必修课及专业主要课程的学习质量。3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先修课,并获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对已修读先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允许选修后续课程。4 .学生应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凡必修课采取预分名额,集体注册的办法。学生个人只办理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的选课注册手续。5
7、.任选课实施办法如下:(1)新生入学后,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一次性发给四年选修任选课的任选课选课卡,选课卡由学生自己保管。学生凭此卡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2)每学期第5-6周,由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安排,各院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程表,提出开课目录,安排教学任务,聘定教师。(3)期中考试后一周内,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公共任选课目录(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学生对象及额定人数)。(4)各院以行政班为单位,在辅导员、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选课目录,组织学生进行预选。为保证主干课的学习及便于组织考试,公共任选课每人只准选报一门。各院办公室于
8、选课目录公布二周内,将各课程选课人数汇总后报教务处。(5)教务处根据各院汇总的预报人数及教学条件决定:A.选课人数少于40人(外语及实践环节为主的课程除外)的课程停开;B.选课人数多的课程,在任课教师同意、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加开;C.各院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6)第1576周,各院按照教务处下达的任选课开课名称、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课表(教务处排一、二年级及全校选修课表,各院办公室排本院三、四年级课表),根据本院预选情况,给学生办理选课手续。(7)第17周,各院办公室按课程开列选修学生名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开课的院或教研室,一份报教务处教材科(依此准备教材),同时将核准的选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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