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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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等经费补助类资金。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
2、公开、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加强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
3、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提前入库储备,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紧密衔接。(四)加快执行,规范高效。提高专项资金执行效率,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和完成支付。对已分配和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清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五)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监管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第二章设立、调整和退出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和条件:(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4、相匹配原则,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绩效目标、实施规划、支出内容、管理方式、执行期限等。(四)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个数,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重复设立与已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五)按照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要求,对教育、科技、农业、医疗卫生等重点支出,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取消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预算编制方式,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点保障。第六条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专项领域”“政策任务”两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
5、Do“专项领域”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二)原则上各项“专项领域”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三)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主管部门需按“三重一大”要求集体议定,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一上”以前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四)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新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6、一)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金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或增加额度的,主管部门填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附件2),向县政府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申请,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设立。其中,新增总额500万元以内的报县长审批;新增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申请设立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重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重大项目评审论证和事前绩效评估,全方位评估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和预算的合理性。(二)财政提出设立。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设立。(S)根据县委
7、、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直接设立。(四)县级配套资金统一设立。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县级配套资金,不纳入新设立专项资金范围。未经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时,不得承诺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第八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明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用途、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资金分配下达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同一个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
8、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省、市配套的专项资金执行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一)政策到期、项目任务已完成的;(二)不再符合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的;(S)连续两年预算指标下达比例低(不达60%)或支出进度缓慢(不达60%)的;(四)审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整改无效的;(五)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形。第三章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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