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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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债资金和地方债券资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县
2、政府委托县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县政府确定。第七条县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八条财务总监由县政府委托县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县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第九条财务总监应具备
3、以下条件:(一)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财经制度;(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S)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审计以及相关工程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副股级以上职务;2 .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3年以上;3 .从事财政、会计、审计及建安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4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会计、审计、建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基建财务管理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上任时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第十条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对县政府和县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二条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派驻,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离任。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S)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四)监督建设项
5、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六)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七)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A)县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和对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请求,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二)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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