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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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稳岗补贴;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即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6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50%给予稳岗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
2、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鼓励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担保余额8%。的
3、比例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二、扶持大众创业带动就业(三)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四)强化返乡创业政策扶持。扩大“雁归农谷创在”品牌效应,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
5、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积极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创建活动,按规定给予奖补。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五)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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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就业 工作 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