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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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而且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之一的行为。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具体技术资料和文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条的规定执行:设计文件一般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指企业内部得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安装说明、使用
2、说明、维修说明,这三部分内容内并不是都是必须具备的,而要根据设备的复杂情况由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安装过程、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证书,重大维修过程一般指改变设备参数或者安全性能的修理过程。三、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一方面要求应当尽快改正,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时间,具体的期限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0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特设条例第76条的规定有所区别,不再以货值金额的数量确定处罚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前提不再考虑情节严重与否,而是代之“逾期未改正”,实践中更加容易把握。货值金额可以作为实施本条的处罚裁量情节考虑。(二)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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