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处级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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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校、处级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为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在新时期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传统和作风,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关心群众在学习、工作及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联系范围L校级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范围:原则上为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师生员工。每位校领导每学期联系师生员工不少于5人次。2 .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范围为本单位师生员工;其它处级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范围为本单位教职工和服务对象;每位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联系群众不少于5人次,其中分党委(总支)负责人每学期联系群众不少于Io人次。二、联系方
2、式L校、处级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3 .5人(含)以下的小型座谈会;3 .个别谈话;4 .探望、家访等;5 .利用互联网处理群众信访等。三、信息反馈1 .学校和院、处领导联系群众的情况,须在年底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时向党委和广大师生员工汇报,在联系群众中发现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或大多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信息,可填写“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登记表”,及时交党委组织部收集汇总。2 .党委组织部对收集的登记表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分管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填写登记表的学校领导或院、处领导反馈。3 .学校和院、处领导在联系群众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信息,不仅应及时填写登记表,还应主动关心和督促问题的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四、教工党支部书记、系(科、室)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活动在分党委(党总支)指导下进行,可参照以上条款实行。五、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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