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质量评价机制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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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质量评价机制的几点思考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和手段。如何建立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质量评价机制,提高审议意见办理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思考的问题。一、关于审议意见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应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内容是研究处理的依据,其内容对办理质量以及评价产生直接影响。
2、(-)审议意见不等同于审议发言虽然审议意见的基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的审议发言,但审议意见不能等同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而是经过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归纳、整理、完善后,通过一定工作程序,形成并印发相关被监督机关研究处理的常委会集体智慧结晶。其内容不仅仅是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个人意见的表达,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形成的综合意见。(二)审议意见必须经过一定的审定程序从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看,审议意见的形成主要有两种程序模式:一种是文件审签程序。即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汇总、归纳、整理
3、、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后,按文件审签程序,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审定签发后,印发相关被监督机关研究处理。目前我市人大常委会就是这种做法。另一种是主任会议审定程序。即审议意见(送审稿)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审签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常委会正式审议意见,印发相关被监督机关研究处理。目前,外省市人大常委会大多数采用主任会议审定这种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会议审定的主体统一,避免出现不同会议审定审议意见的情况。(三)审议意见必须精准规范精准规范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督办评价和“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文字依据,是被监督机关研究处理的基础,也是办理质量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4、其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客观准确,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对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明确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明确办理及回告期限。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应努力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即席发言与书面文字的关系,确保审议意见的准确性。即席发言具有及时性、活跃性和讨论性等特点,凌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归纳整理起来难度较大。相对于口头发言,书面提纲发言更具有全面性、条理性、准确性和深刻性等优点,方便归纳整理,便于更充分、更准确地反映每位组成人员的意见。记录和归纳时,尽量根据录音整理后由本人签字确认。二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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