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副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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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副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1990)5号和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457号以及校人字(1992)第54号文“关于高级专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女性副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作如下规定。一、我校年满55周岁的女性副高级专家均须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卫生四个系列除外)。各基层单位要在专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做好交接工作。二、根据目前我校的具体情况,学校决定对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指教学和科研岗位)卫生四个系列中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女性专家的退休年龄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60岁。对于适当放宽年龄者,必须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继续聘任,且每年连续病假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每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两个月。如不满足本款所列条件,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三、其它人员的离、退休年龄规定仍按校人字(1992)第54号文件执行。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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