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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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已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
2、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派出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
3、数的60%。第五条筹备组可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党员比例、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第六条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并在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前进行详细说明。(一)确认业主名单、投票业主人数权数和投票专有面积权数;(二)管理规约中应依法依规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共用部分经营与收益的分配管理;共同管理权的行使等;(S)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频次、议事方
4、式、表决程序、业主代表产生方式、投票权数(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人数、任期、资格、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增)选办法,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和印章管理等。第七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
5、,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其中,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S)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
6、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A)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候补委员递补后未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半数;(S)发
7、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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