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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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加强本市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
2、民委员会党组织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服务组织,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法规政策和实务操作、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经历,并通过指定服务平台上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信息。第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市、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聘。市、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或者不称职行为的,市、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
3、其评审专家资格;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二章选聘物业一般规定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住宅和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鼓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预售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现售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
4、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续签的;(二)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标准,建设单位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S)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的;(四)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调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的,应当由已销售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5、不少于15日。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内,通过指定服务平台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委派项目经理具体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约定,拟定选聘方案并完成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管理业绩等;(二)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干制或者酬金制);(三)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或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派至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情况、业
6、绩、职业能力水平等;(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六)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七)续聘实施方案或者重新选聘实施方案(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以及入围资格、选聘程序等)。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指定服务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建设单位、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业主大会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招标代理费用列支渠道。第
7、三章招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批文、土地受让合同、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书以及总平图、地名委命名公告;(二)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项目招标申请报告;(二)业主大会作出关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关于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决议(方案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九条相关内容)、授权业主委员会招标
8、的决议;(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共用设施设备场地基本情况以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时间、服务要求,相关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的要求,包括时间、人员等;(S)对投标人以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入围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委派的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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