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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多测合一”改革走深走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2号)、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业务,由项目业主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
2、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第三条“多测合一”实施范围包括我市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暂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服务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多测合一”全流程测绘事项分为用地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含产权登记)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次委托。用地阶段主要包括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拨地测量等;建设施工阶段主要包括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日照测量、变形测量等;竣工验收阶段(含产权登记)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消防测量、建筑工程测量、人防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3、房产测量等。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多测合一”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程,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建立管理“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采用行业自律、协会支撑、社会监督等方式,负责“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住建、民防、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多测合一”工作,做好与“多测合一”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使“多测合一”成果在不同部门间、业务间共享互认,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所辖自然资源和规划
4、、住建、民防、城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第九条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资质单位;(二)具备与业务相应的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三)具备执业注册的测绘师;(四)三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须在“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机构注册表;(二)营业执照及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从业人
5、员名册及注册在本单位的测绘师证书;(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五)服务承诺及诚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将符合“多测合一”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通过“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公开并录入名录库。“多测合一”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向社会公开,名录库内测绘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入库信息变更。第十二条鼓励项目业主(代建)在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选取测绘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测绘工作。“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承担单位将合同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测绘服务合同
6、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成果清单、计费标准等。第十三条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多测合一”最终成果经测绘服务机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第十四条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单位对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未通过检查的,注明原因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服务机构。第十五条经检查“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须及时进行补测或重测;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第
7、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多测合一”监管力度,规范“多测合一”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形成优质示范、失信退出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八条“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将其从名录库中移除,且自移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从业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二)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三)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恶意低价竞标的;(四)当年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五)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投诉两次以上,经核查属实的;(六)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