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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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空年2月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一、受理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二、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
2、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三、受理形式二窗口受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71:期,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络收件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c.ccWC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四、申请材料外商投资合伙企
3、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口复印件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梃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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