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质量保证措施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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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质量保证措施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2、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3、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4、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5、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
2、降水设施。6、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7、基坑或基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参照规范中有关基坑变形的监控值执行。(1)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为3毫米,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为5毫米,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为3毫米。(2)二级基坑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为6毫米,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为8毫米,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为6毫米。(3)三级基坑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为8毫米,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为10毫米,地面最
3、大沉降监控值为10毫米。(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米;3、与临近建筑物或重要设施的距离小于开挖深度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5)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6)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属于二级基坑。(7)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8、浅基坑支护(1)斜柱支撑:水平挡土板钉在柱桩内侧,柱桩外侧用斜撑支顶,斜撑底端支在木桩上,在挡土板内侧回填土。适于开挖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机械挖土时。(2)型钢桩横挡板支撑:沿挡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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