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附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语法解释及适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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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谈起摘要:通过解读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内容,详细讨论了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相关内容的理解。区分了“尚可“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两种情形,并提出各自的处理流程;提出与当前一些学者和从业人员观点不同的看法,强调要重视改正和拆除等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认为拆除应作为“无法”情形下的首位处理措施,将罚款作为辅助管理手段;提出应当严格限定补办手续的应用范围。一、研究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相比城市规划法,加大了法律责任的笔墨,对不同违法主体设计了相应的处罚
2、条款,对于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威慑和惩罚力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执行中,由于部分处罚条款中的概念和内涵界定不明确,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尤其是作为规划执法主要依据的城乡规划法第64条,地方普遍感到较难把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鉴于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理清思路,统一业界对第64条的理解,促进地方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法、从严执法。指导意见施行至今已有近两年时间,一些学者对指导意见发表了各种观点,实践中一些地方执法者对指导意见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本文尝试通过介绍指导意见主要观点的
3、形成过程来帮助准确理解指导意见本意,并谈谈与部分学者一些不同的观点,供从业者参考。二、第64条在应用中的问题:“尚可”和“无法”两种情形的界定是关键城乡规划领域最普遍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而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所定位的“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违法建设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概括表现。因此,第64条是规划执法中最常用的依据。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
4、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64条内含三句话,分别用分号隔开,但并不是并列关系,第一句和二、三句是递进关系,二、三句之间是并列关系。结合城乡规划法第68条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文用流程图来表示第64条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关系和层次。从图1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设,不论是未取得工程证还是未按照工程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首先都是责令停止建设,如果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用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然后,分为“尚可”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情形,分别设定了处理措施。对于“尚可”的情形,采取“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措施。对于“无法”的情形,又分为两种情况,可以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同时两种情况“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二第64条寥寥几行字,就已经产生了如何区分“尚可”和“无法”情形、何种情况为不能拆除、没收实物如何进行、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造价如何计算等执行中需要把握的概念和问题。由于对“尚可”和“无法”情形的惩罚措施差异很大,如何区分这两者是本条的关键。而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对此没有明确界定,一些地方大多将违法建设行为视为“尚可”的情形,仅处以罚款等相对较轻的处罚,削弱了处罚力度。对于不能拆除、没收实物、违法收入
6、、建设工程造价等概念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各地在执法过程中自行把握罚款或者没收的尺度,导致执法不一。这些不确定性,带来不同地方甚至一个地方不同项目的执法、程序和结果不统一。不少地方出现了以罚款代替改正、以罚款代替拆除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研究执法依据问题,应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指导意见的形成正是按此路径:了解各地当前对上述疑难点的理解和做法,并进行利弊分析;从现有的规划管理经验、政策要求出发设计对64条的细化内容;通过多轮调研和多方反复征求意见,确定最终思路。指导意见共15条,内容包括一些概念界定和对处理流程的细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尚可”和“无法”两种情况的界定以及对两
7、种情况的处理措施。三、实践中对“尚可”和“无法”两种情形的区分与指导意见采用的思路了解各地对“尚可”和“无法”区分标准的把握,发现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主观判断式、列举式和流程管理式。1.主观判断式主观判断式是指执法者对“尚可”和“无法”的情形没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只是根据技术条件和技术手段,结合自己的主观认识来判断违法建设是“尚可”还是“无法”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执法依据和结果实际上就是执法者说了算,或者说规划局长说了算,使规划执法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和规范,直接带来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且目前还缺少监督机制,也是最原始粗放的管法,在一-些县(市)规划部门还存在。2冽举式列举式是指,通过
8、罗列具体情形的方式来说明问题。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列举“尚可”情形,“尚可”以外的就是“无法”情形;一种是列举“无法”的情形,“无法”情形以外的就是“尚可”情形。在一些省、自治区的城乡规划条例中对64条的细化处理有不少采用列举式。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详细规定了“尚可”情形的条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2)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3)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4)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过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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